未成年人的代位继承权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问:我与高某结婚后有一子,今年10岁。2005年高某去世,2007年高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两套房产。我没有工作,和其子租房居住,且体弱多病。现在为继承高某父亲的房产,我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与高某的两个姐姐发生纠纷,但高某姐姐却拿出一张字据,说是2006年高某父亲所写的,要把两套房产分别给两个女儿。请问,该遗嘱合法的条件是什么?其子能否继承该房屋?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就是说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说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是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第四,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王女士之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的。但本案中有遗嘱,应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留的遗嘱为依据,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在本案处理中,王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其儿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不管这份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王女士之子都应该参加继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2]《继承法》第十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