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病历的保存:

1、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2、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3、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扩展资料:

门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诊病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