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是: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其次,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再次,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法的政治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主要表现在:①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②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④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