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回避。具体表现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