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中止条件包括: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困难,没有履行能力的、案外第三人确有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可能会给公众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