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道路安全问题不相适用主要表现:一是危险驾驶罪涵盖的范围过窄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缺乏相应的概括性“兜底”条款,未将“吸毒驾车”、“驾驶报废车”、“严重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其中,使得这些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的危险驾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二是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偏轻基层司法部门普遍反映,对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只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刑罚过于轻缓。三是醉酒驾驶的立案、起诉、判决标准不统一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何为“醉酒驾驶”这一法律适用标准理解不统一。由于立案、起诉、判决等环节缺少具体统一的执法尺度标准,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方式不相一致。四是危险驾驶超标电动车能否定罪难以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虽然规定了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时速、载重等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厂家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销售业绩,往往生产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且这些车辆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超速,危险性极大。对于驾驶超标电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应该以犯罪处罚,还没有形成共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