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是一个关于欠债人有到期债权却不主张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a不能直接向b的债务人c主张债权,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对c的债权。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基于抚养关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现在a对b的债权和b对c的债权都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且均已到期,b拒不履行其对a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c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a的债权未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a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的债权,即她可直接起诉c,要求其还债。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a的债权为限,她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b负担。【相关】:《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