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室、化灰池、储水池,以及施工单位或附属企业在现场的临时办公室等;

2、施工过程中应用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管道(不包括设备);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

3、现场施工和警卫安全用的小型临时设施;

4、保管器材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简易料棚、工具储藏室等;

5、行政管理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工地收发室等。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一般由施工企业自行搭建,并由施工企业以临时设施包干费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收取费用。

施工企业根据预算所列的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总和,按照各地区规定的临时设施费率计算费用金额,并入工程预算造价;收取的此项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建筑业企业工地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

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建筑企业应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成本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决定了临时设施的预计受益期限的长短。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往往都低于20年,也就是说临时设施按受益期计算的会计摊销额往往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