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程序怎么走一、法院调解的开始1、开始的时间(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2、开始的方式(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二、调解的进行1、调解的主持人: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2、调解的参加人(1)当事人《民诉法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一般案件可经其特别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离婚案件确实不能参加应出具书面意见;◆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2)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3、具体的调解工作内容(1)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2)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三、调解结束1、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结束;2、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愿意继续调解而结束。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