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办理转学流程如下:因家长工作调动(附当年调动文件复印件)、全家迁移(因征地、建设、水利等,由移民办或各工程办证明)、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回原籍就读、招商引资(附相应证明或公函)项目、外来务工人员(务工证明)子女且在本市内居住场所固定的等原因必须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在拟转入学校取得接收证明,填写转学证书,按学籍管理审批权限报审并备案。1、小学学生转学:先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函,待收到转入学校接收意见或收到接收证后,才能开出转学证明,学生凭转学证明和《素质报告手册》到乡(镇、办)中心校审核,取得学籍号,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2、初中学生转学:先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函,待收到转入学校签署接收意见或收到接收证后,才能开出转学证明,学生凭转学证明(市内转学)和《学籍登记表》、《学生素质报告册》到转入转出县(市)教育局学籍部门审批,取得学籍部门新给出的学籍号,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学籍部门审批的转学证明一律无效,各校不得作为入学依据接收学生转学。3、高中(含职高)学生转学:先由学生申请,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函,待收到转入学校接收意见或接收证后,才能开出转学证明,学生凭转学证明(省内转学)和《学籍登记表》、高中会考成绩及等第等到省、州、县(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签章,取得新给的学籍号,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的转学证明一律无效,各校不得作为入学依据接收学生转学。4、办理转学证明的时间:秋季学期8月1日至9月15日;春季学期2月1日至3月15日。其它时间原则上停止办理转学手续。5、学生有正当理由和特殊原因要求转学,转出学校不得拒绝或拖延不办;市内高中、初中学生原则上不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