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制定并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共83条,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它对举证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它同时还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医疗行为侵权等类型的侵权诉讼应当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明确举证的时限问题,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还规定,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个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它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下列材料: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还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可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作出界定,以便庭前固定证据、固定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另外,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和证据标准,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并将“非法证据”明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