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同意,并且走私的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据此和有关规定,单位走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单位走私的单位必须是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作了明确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据此解释,并非所有私营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中,私营独资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私营企业的四种类型中,只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构成单位走私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很大程度不同就在于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盗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单位犯罪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认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应注意把它与那些表面上像是单位走私而实质上属于个人走私的行为区分开来。如单位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实际上单位走私已经演变为个人走私,这属于以单位走私为幌子掩盖非法目的的个人走私行为,另外一些行为人组织非法单位或冒充某个单位进行走私,更与单位走私有实际差别。对此,都应以个人走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防止其逃避罪责。第三,单位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包括默许)、授权或命令下实施。单位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命令下实施的。某一行为只有体现单位的意志,我们才能让单位承担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单位意志,就不能归责于单位。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人员并不作限制,他可以是单位的决策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代理人。当然,一般工作人员、代理人必须得到单位的有权组织或个人的授权,其实施的行为才能体现单位的意志,否则,其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行为。第四,个人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走私论处。《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第五,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偷逃税额必须达到25万元人民币。单位走私与个人走私构成犯罪的标准不一样。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数额、数量往往很大,如果和个人犯罪在量刑上实行同一标准,就会出现对单位犯罪犯此罪必须适用最高量刑档次刑罚的情况,这实际上就使得其他量刑档次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