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87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61987010xx,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被告:李某,男,1963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63xx2222,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联系电话:1305133xx3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令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8月1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被告将诉争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原件交给原告保存,作为抵押担保。后用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其它是由需要使用身份证为由向原告提出暂时借用,原告同意。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经调查得知被告正是利用那次借用身份证的机会,拿着借出的身份证到登记部门,以房产证原件丢失为名另行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并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人(系被告亲哥哥)。被告为恶意逃避巨额债务,与亲哥哥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补办房产证并转移财产的行为实属恶意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