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我市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我市适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