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一、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家庭清洁卫生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货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2、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3、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收所得税。 4、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二、 1、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按政策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1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 三、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税务登记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