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明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等费用,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