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检委会成员的级别不相同,按照规定,检察院的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一、检察委员会的职能职责:

1、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2、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3、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5、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6、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7、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8、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二、检察委员会的相关义务:

1、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2、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3、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5、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6、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