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自治州、市十三人至三十五人,人口特多的市不超过四十五人;

(三)县、自治县、市辖区十一人至十九人,人口特多的县、市辖区不超过二十九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