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业很大比例的纠纷源自房地产广告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严重不符所致。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把房价标得很低,每平方米仅1500元,但又在后面加了一个不起眼的“起”字;还有,广告中所标出的价格只是基本价,购房后还需要支付各种各样的附加税费等等。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虽然如此,对开发商做虚假广告的惩罚往往只停留在行政处罚上,而对于购房人的损失,却因为广告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而无法赔偿。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要提醒购房人,不要轻信广告,一定要作实地考察后再决定是否买房;另一方面如果可能,在签约时,尽量争取将广告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