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7、住所适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