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儿小甲随女方一起生活,法院判决甲某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离婚后,随着物价持续上涨,没有固定工作的甲某女,生活难以维系。2014年6月,甲某女因过度劳累病倒。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和小甲的学杂费,压得甲某女透不过气。当年7月,甲某女带着女儿到法院起诉甲某男,要求追加抚养费。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迅速联系甲某男,但他表示在广东打工暂时回不来。为保证孩子正常上学,法院先免除了诉讼费用,并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8月,小甲所在学校同意对小甲学杂费予以减免。之后,小甲和母亲到法院撤回起诉。去年2月,得知甲某男返回襄阳后,小甲和母亲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追加抚养费。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某男同意将抚养费增至每月800元,小甲和母亲再次撤诉。案件分析:本案是因追加子女抚养费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小甲的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随着物价等上涨,其父给付的生活费难以满足教育支出。小甲只得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受理后通过多方努力,与相关部门共同解决了她的燃眉之急,并最终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不能终止其与子女的关系,且父母有义务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未成年子女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

相关法条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