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诉讼立案手续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另外,尤为重要的是起诉状和证据,这两项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决定性条件。

一、提交起诉状是法定的基本材料:

提交起诉状: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基本内容: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证据是保障诉讼成功的必要材料:

证据非常重要:

要向法院起诉,起诉人需要有起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支持起诉理由的有力保障。而事实是否存在,主要依托证据。在法律上,只有证据才能证明事实的存在。如没有证据,无法说明问题的真实性。法律认定事实重证据,起诉人单凭嘴上说的 “空口无凭 ” 。为此,《民诉法》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范围: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