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在一家公司打工,在2005年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份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没有给我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我负责的工作事项还没有结束,合同期满后,我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8年7月份,我负责的工作完成后,公司人力资源部给我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合同期满,并答应给我1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合同期满后公司终止合同的,应当给我几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律师解答:依据原劳社部2005年12号文的规定,劳动合同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签合同;没有补签的,或双方协商不一致无法补签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提出终止,但是,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应当支付你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你们单位答应给你1个月的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属于基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另外,由于你的劳动合同5月份到期,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与你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没有及时续订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你还可以要求6月份以及7月份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