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好农村经济,提高子女的赡养能力。现阶段我国国力还不强,难以承担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障责任,家庭赡养为主的格局在短期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难以改变。因此,政府部门的领

导干部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农业经济的新方法、新举措,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根治赡养问题。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议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探索构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覆盖更加全面、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3、法官在裁判赡养纠纷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父母诉请增加赡养费,而子女的经济确实困难的,不能仅依据当今的经济和生活水平标准简单地判决增加,而应在综合考虑父母和子女双方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情裁判。因为法院的判决若明显超过了子女的负担能力,该判决根本就无法执行,只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2)在处理老年人的医疗费问题时,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即子女支付医疗费不会必然导致其及家人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且此种负担能力不排斥负债。如果子女确实无力承担,可酌情判决子女给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3)针对医疗费的数额和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法官在法律文书中确定医疗费给付方式时可采用确诊患病时即预付的方式,即可以表述为:在原告确诊患病时,被告应立即按医院预测

的医疗费数额或医疗处方划价单载明的数额预付医疗费,预付费用不足时,应立即按医院重新预测的数额给付。

4、加强精神赡养的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规制范畴。可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内容,明确规定子女多长时间内看望父母一次,否则,就属于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责令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