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吗被告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诉讼参加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同样属于诉讼参加人。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实质性要件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基础性要件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既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作为证据的物品由于自身原因可能腐烂、变质等,也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被申请人可能故意毁损证据材料等;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者成本过高,比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回国等。诉前证据保全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情况紧急”的要件,系强调因情势紧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证据就有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然,申请人对于该基础性要件无须达到证明的标准,只要能够释明即可。此外,应探讨的审查要件还包括:1.法院是否需要审查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行为保全及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需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但笔者认为,证据保全中并不需要考量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因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系以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或责任财产为保全对象,保全措施对于被申请人关涉重大,故需要考量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而证据保全是以证据为保全对象,仅涉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问题,故法院无须审查申请人的本案请求权能否成立。2.法院是否需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笔者认为,申请保全的证据应与案件待证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但鉴于证据尚未固定、亦未经庭审质证环节,故对于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不能过于严苛。法院只需要审查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即可,而实质上的关联性即证据能力如何以及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具有证明力的大小,则需待庭审质证后作出认证。3.证据保全是否适用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该问题涉及证据保全与法院调查取证适用条件的界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要求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需载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查取证限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据此,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系法院调查取证的适用条件,而非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形。比如,当事人申请法院到海关调取出口报关单,因申请事由在于当事人客观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而非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故该申请属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非证据保全。被告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如果要采用证据保全的,需要作出决定。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毁损、灭失,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