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份,临沂某县居民张某投保了一份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好友李某作为受益人。2010年6月14日,张某在水库旁钓鱼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如数赔偿了6万元保险金给李悦,但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这6万元保险金应是张某的遗产;李某认为自己作为张某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这6万元应由其所有。无奈,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这6万元,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继承人继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评析: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依法支付给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对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下列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本案中,由于张某指定李悦作为其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故这6万元保险金只能归李某所有,而不能作为张某的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