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在商标上加印“注册商标”字样,称为注册标记,未注册商标不准冒用注册标记。出口商品商标应该注意的是未在该国家注册的商标,不能加注(R)的标记,否则出口商品到达该国时,即成为冒充注册商标。“TM”是“商标”的英文“trademark”的缩写,“?”是“注册”的英文“register”的缩写。“TM”和“?”都起提示性作用,通常它们都出现在一些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TM”表明声明该标志是作为商标使用,而“?”则表明该标志已经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有人指出,“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即《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是使用“TM”标识的前提。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对?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但对TM的使用和管理没有规定,只要是经营者想告知他人某标志是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无论该标志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都可以使用“TM”。商标主要是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性标志,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标志作用的根本所在。因此,采取多样方式使用商标,是挖掘潜在商品市场、吸引消费者和实现商品价值的最终目的。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作出了一些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中新商标法及其条例,是将原法律对三年不使用商标的使用规定,扩大到了对所有商标的使用。因此,我国商标法律关于商标的使用问题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有商标与商品结合紧密的物质意义上的使用,又有产品向商品转化以及将商品推向市场过程中的意识思维上的使用。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商号(字号、厂商名称)、地理标志、域名、产地标记、知名商品特有标识(名称、包装、装潢)及商业广告短语、企业徽标等。商业标记权是其所有入基于商业标记而拥有的各种法定权益的统称,是知识产权类无形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护好商业标记,在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比保护有形资产还重要。保护好商业标记,必须做到全面保护,即除商标外,还要重视对其他商业标记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