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以借贷为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出借企业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出借资金;
(2)出借行为的目的在于谋取高额利息;
(3)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长期性);
(4)以放贷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