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出资情况表》;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两者身份证复印件;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公司章程修正案;8、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