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包括: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