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醉酒回家后与被告人张某(女,小学文化,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见张某某已经入睡,张某遂用秤砣、钉锤、扳手多次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张某某死亡,接着又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四十余刀,并将其生殖器割掉。同日3时14分,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张某某系头面部受钝器多次击打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遭受丈夫张某某的殴打。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对被告人张某长期、多次实施殴打、侮辱、谩骂,持久的、频繁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是案发的重要原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他的家暴行为与该案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动机是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并避免再遭受针对自己、甚至家人的暴力伤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具有防卫性质,作案工具临时取得也体现了防卫因素,只针对张某某,不是蓄谋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基于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该案属于被害方过错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张某系初犯、偶犯,作案后及时报警,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父亲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并且尚有一个9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等量刑情节考虑,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普某兰物质损失四万元。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法律解读】“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被认为是《反家暴法》最“实用”的条款之一。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6个月,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举措能够有效防止家暴受害者继续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