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2.双眼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3.一侧眼球摘除;4.双眼低视力2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