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当、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在办理、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数额以及还款清偿顺序(一般银行在收到还款后先清偿银行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如有剩余再清偿本金)。在还款时尽量缴清本金及费用,否则可能被计算复利。持卡人应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畅通,便于掌握银行催收情况,至迟在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会导致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