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如下:法院指定,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

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机关指定,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