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表决方式有一般资本多数决和绝对资本多数决。即如果是一般的议决事项,只需经半数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则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