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妇女离婚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系的新闻屡屡见之于报端。按照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应予以适当经济帮助。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往往得不到充分实现,建议进一步加以完善。离婚经济帮助的性质,我国婚姻法学界众说纷纭。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法律使用了“帮助”这一不属于规范法律术语的语词。从文义上看,“帮助”不同于义务,更应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从法律实践来看,如果不将这种“帮助”定性为强制履行义务,对当事人缺乏约束力,往往难以达到保护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性质,将“帮助”明确规定为“应当给予的帮助”,通过强制手段,将离婚经济帮助定性为帮助者应当加以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据婚姻法规定,可以给予经济帮助的生活困难指离婚时已存在的困难。法律规定离婚一方生活困难有两项判断标准:一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二是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实际上,解决基本生活水平线下公民的生活困难,是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保障等社会救济制度担负的任务。在现有条件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不应重复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制度之功能,而应当保证人们已有的生活水平不因离婚而过多下降。唯有如此,才能凸显其弥补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制度之不足的独特功能。建议今后在案件审理中,对于生活困难,可以考虑以绝对标准为主,同时参考相对标准。除了考虑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一法定情形,也应适当考虑能否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即离婚后一方虽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但生活水平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的,也应给予一定补助。对于离婚后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的经济帮助请求人,也可根据双方当前收入差距、抚养子女需要、婚姻持续时间、就业能力以及其他情况,确定是否给予离婚经济帮助。婚姻是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婚姻状态与社会伦理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出于道义应对其加以救济。通过进一步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法律将这一道义上升为义务与责任,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救弱、互助友爱的光荣传统,对于倡导人们确立珍惜亲情、珍爱伴侣的良好道德品质,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