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武昌区为例,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拟留)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一份拟留)。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一份拟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拟留)。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一份拟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原件拟留)。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一份件拟留)。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留)。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拟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