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