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宣传营销言过其实;很多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为了吸引购房者来看房,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会语言很华丽,比如什么几A级幼儿园入住,什么黄金海岸,什么皇家园林设计,这些往往言过其实,给购房者一个很大的虚假承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于是“愤而退房”。(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很多购房者购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较相信置业顾问的描述。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很多没有的配套进行默许或者作出口头承诺。等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肯定会很失望进而退房。(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在交付使用后,有的的房屋出现渗水、脱皮等质量问题时,这对于新房业主来说往往难以接受。这类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开发商及时解决时,一气之下,要求退房。(四)物业小区管理混乱。开发商出售房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先委托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实际上是一家人,物业公司人员的从业资格大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普遍较差,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提出退房。(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此类一般出现在期房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期间又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资金的影响,开发商往往迟延交房。而当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迟迟不能入住时,很容易提出退房。(六)房产证迟迟办不出;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为这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开发商手继齐全的情况下购房人积极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及时办出房产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开发商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使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不具备,甚至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落户不成,这样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产权证迟迟办不出来,导致购房者退房。有时,因客户自身的原因,也会导致退房纠纷的发生:(1)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工作调到外地或出国定居而提出退房;(2)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在还款过程中,因出现意外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余款而提出退房;(3)因房价下跃而提出退房。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