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死亡几人必须上报国务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重大事故和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需要上报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上述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