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问:我通过应聘方式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适用工资为3000元,我入职工作已经快两个月了,但是这家公司一直迟迟不与我签劳动合同,我想辞职,但是不知道能否要回我的工资?答:您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这家公司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您入职近两个月后依然没有和您订立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在您想辞职,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付给您应得的工资,而且是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