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外很难找到关于老字号的相关规定,但多数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对商号的保护,以此可以为老字号的保护提供些指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商号权的保护做了详细规定,这对商号权在国际上受到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将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已经明确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并要求其所有的成员都必须遵守其中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字号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对象之一。美国、德国和日本都已经在法律中将字号明确为一种知识产权,在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美国和德国在《商标法》中甚至明确了字号与商标之间的特定关系,将字号权作为了与商标权地位平等的邻接权在《商标法》中与商标一并进行保护。明确字号权是一种在先权。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都明确界定了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关系。美国规定商标权与字号权互为在先权,双方都可以排斥彼此在后的权利。德国明确了字号具有在先权,字号的在先权可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其他权利月不能侵犯字号的在先权。日本也规定了字号的在先权,但这种在先权仅限于在属于众所公认的驰名商号中采用,驰名商号所有人在其所属的驰名商号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制止他人。另外,给予驰名商号特殊的保护。德国和日本都将字号分为一般字号和驰名商号,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与一般字号不同,其保护普遍高于一般商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