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赔偿金与代通知金有何区别?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2、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

代通知金为固定金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有关。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代通知金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3、计算基数不同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代通知金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吗?

代通知金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赔偿责任,以单位有过错为前提,其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没有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责任的范围是职工的工资损失。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偿责任,它实质上是对职工工龄的一种补偿。与赔偿责任不同的是,它不以单位有过错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就应该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当然,充分保障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生活,是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共同目的。

由以上可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因此,代通知金并不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

二、代通知金能否与经济赔偿金同时主张?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之,以上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总的来说,企业的劳动赔偿金常常会涉及到劳动仲裁的诉讼,实际上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矛盾,代通知金的获得不是每个人劳动者都符合情况而被拥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就应该明确注明具体的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