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解决的两大关键问题?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为财产,二为子女。1、关于财产解释(二)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如果有一方提出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更改,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第一,双方就财产分割协商变更;第二,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法院查明当时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属自愿,则会驳回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一方将承担败诉后果。2、子女问题对于权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时间限制,但需要在子女成年之前提起,如双方自愿变更,只需要签订协议,办理户口变更即可,反之则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