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界定: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济补偿支付时间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