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