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入伍手续的地方领,也就是入伍地。如果是在学校所在地入伍,则到学校所在地县级民政局领取;如果在读时回到家庭所在地的入伍的,就到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局领取。

按规定,在校参军算的是学校所在地政府的名额,在校大学生享受同期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遇,其家属可凭就读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发放的入伍通知书、优待证,到学校所在地民政局领取优待金。

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文件规定,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年义务兵入伍优待金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扩展资料:

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各县(市、区)应于春节前通过召开拥军优属大会、优抚对象座谈会等形式,将优待金发给优待对象。

优待金的标准条例:

1、农业户籍入伍的,不低于其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2、非农业户籍入伍的,不低于其所在县(市、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中专以上毕业尚未的青年应征入伍的,按在职同类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发给。

3、对超期服役或者在海防、边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当年应按不低于其优待金的20%标准增发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