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一般限于: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另一种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除了上述一般代理权限之外,还可以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