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各种税费是买卖双方都非常关注的,哪些费用是不该缴纳的?哪些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又该由哪一方缴纳?缴纳给什么部门呢?物业管理费《关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购房者自获得二手房产权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产权获得的当月及以前的物管费则由房东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可以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手续费二手房办理入户手续无需缴纳手续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差价换房的入户、退房或退租手续时,可向换房人各收取50元手续费,但不得向购买新建住宅的业主或单位套配、增配住宅的使用人收取此项费用。装修押金不得收取押金: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装修队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维修基金案例:2005年,王女士看中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总价35万,产权为70年。在与该业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现一条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来缴纳的条款,这套二手房原业主所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6000元。那么,王女士应不应该支付给业主呢?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维修基金一般会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1)房屋业主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王女士便不用缴纳此项费用。(2)双方协商共同承担,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50%。王女士应支付业主3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如果按比例支付,则王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6000=5571元的房屋维修基金。(4)房屋业主要求买主全部承担这笔房屋维修基金。根据王女士的这个案例,如果业主不同意将这笔费用顺延给王女士,那么,王女士则需将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全部支付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