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

二、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一)遗嘱公证;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三)赠与公证;

(四)认领亲子公证;

(五)收养公证;

(六)解除收养公证;

(七)委托公证;

(八)声明书公证;

(九)生存公证;

(十)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办理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亲自前往公证处,申办时可以由公证员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地点受理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